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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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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治理規定
2012-02-14  點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目标,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生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凭据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指本科生包罗:四年制、五年制、七年制学生。

第三条 教務處为全校本科生学籍治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凭据国家招生划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划定的有关证件,定期到校治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定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元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校教務處请假,请假一般不得凌驾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凌驾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凭据国家招生划定进行复查,复查及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及格者,学校将凭据差异情况,予以处置惩罚,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新生进行康健复查或入学三个月内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填写入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切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及格后,重新治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及格或者逾期不治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在划定日期到各学院办公室治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治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划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切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置惩罚。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三章 考核与结果纪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加入学校培養方案划定的课程和种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含实习、课程设计、结业设计或论文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等)。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结果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结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接纳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百分制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及格,相当于60-69;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记分。

第十条 课程结果评定,以课程结束考试结果为主,一般作业、实验(不包罗单独设课)、课程设计、期中考试或阶段小考试等平时结果不凌驾该课程总结果的30%,课程结束考试结果不少于70%。各课程结果评定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体育课结果评定,按《西安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结果评定措施》执行。体弱学生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可转入保健班按划定要求上课,亦可取得结果和学分。

第十二条 课外学分必须按划定要求完成8个学分(详见《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课外8学分实施措施》)。

第十三条 免修。上学期学分绩在80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提前自修培養方案中划定的课程。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三周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在教務處治理免修考试有关手续,并报开课学院加入该课程期末统一考试。考试通过者,其结果计入学生学籍结果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实验、实习、结业设计(论文)、暑期社會實踐、课程设计与体育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国防教育课不予免修。

免修課程的考核和審定,每學期進行一次。

第十四条 免听。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不加入或部门加入听课而进行自学。但必须加入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可准予加入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核及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重修与补考。在划定学制时间内,一、二、三(三年级仅限五年制)年级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随低年级或其他开课班级重修,每门课程的重修以两次为限,在结业前未完成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处置惩罚。三、四、五(五年级仅限五年制)年级课程考试不及格,未获两次重修时机者,在结业前部署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处置惩罚。学校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随班重修结果可笼罩原不及格结果,但须注明重修。补考及格者,结果一律按“60分”纪录。

任選課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選修其它課程,取得規定的學分數。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凌驾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陈诉)达1/3以上者,不得加入该课程的考试,结果档案中纪录“缺考”。

凡因生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的學生,須經院教學院長批准並在成績檔案中記錄“病缺”。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在記分登記時注明“曠考”或“作弊”,該課程必須重修。

凡考試作弊者,均給予紀律處分(詳見《西安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判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接纳小我私家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体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凭据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章 升级与编班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所得学分到达该学年应修读课程(国防教育课、任意选修课、课外学分不计入)总学分的60%(含60%)以上者,或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不足已修读学年所修完课程学年平均学分的50%者,可随原班继续学习。但必须自行申请部署不及格课程的重修。任意选修课结果不影响升级及编班,但必须完成划定的学分才气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四年制本科不得凌驾六年(含休学),五年制本科不得凌驾七年(含休学)。

第五章 转院、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详见《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划定》(试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允许转入至外校学习,但须由我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入其它学校,经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由两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同意学生转学的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或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學生因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並經本校醫院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爲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批准,可休学两年),累计不得凌驾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凭据下列划定治理:

(1) 休学学生应当治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其醫療費按學校公費醫療規定辦理;

(4)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自理。

(5)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将复学申请书寄到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及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康健检查证明,经校医院复审后通知学生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划定学制时间内,允许留级一次。

(1)每學年所得學分已達到該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的30%,但不足該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的60%者,應予留級;

(2)在校期間(四年制不含第四學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學年)不及格的課程總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已修讀學年所修完課程學年平均學分的50%者,應予留級。

留級學生不得再轉回原班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學年所得學分未達到該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的30%者;

(二)在規定學制期間,第二次出現該學年所得學分未達到規定學分而應予留級者(規定學分參見第二十九條);

(三)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及格者;

(四)經過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未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置惩罚,由校长聚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划定治理:

(一)退學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

(三)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

第三十四条 被我校退学后重新考入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凭据退学前的学习结果及所得学分申请转入退学前所在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结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结业时应作全面判定。内容包罗德、智、体三方面,具体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康健状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划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划定的学分,德、智、体到达结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凭据国家和学校的学位划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四年制学生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已修满教学计划划定学分(四年制不含第八学期、五年制不含第十学期课程学分)的85%,学习结果优良并确有能力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完成教学计划划定的全部课程与环节者,可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前,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并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结束时经考核及格到达划定的总学分者,可提前结业,凭据国家和学校的学位划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截止第七学期末(五年制为第九学期末)在校期间所得学分(不含全校性任意选修课)到达应得总学分的90%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以一年为期,最长不得凌驾两年)。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重修所有不及格课程,如第一年延恒久间所得学分未到达应重修课程总学分的60%者,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在延长学制期限内,重修课程全部通过,切合结业条件,发给结业证书;切合学士学位授予尺度者,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時間已滿六年(五年制滿七年),但仍有一門以上課程成績(含一門)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執行結業生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条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待学校批准后在学院治理有关手续。延长学习时间学生的治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卖力,学院须与学生签定相关协议,明确学生的责任。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每学期开学时治理注册报得手续。

第四十条 在划定学制时间内,未获得培養方案划定的总学分,且不在划定的退学规模内,不切合延长学习时间的条件或可以延长学习时间但本人不愿延父老,做结业处置惩罚。

第四十一条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结果不及格者,禁绝结业,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处置惩罚。

第四十二条 凡作结业处置惩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且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经批准后,加入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结束考试,及格并取满学分者,可随下一届结业生换发结业证书,结业日期按发结业证书的日期算起。逾期未申请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考试。

第九章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我校所设本科专业(包罗第二学士学位班)结业生,通常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规则,到达教学计划划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批准予结业。其课程学习和结业论文(结业设计或其它结业实践环节)的结果,都讲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及有从事科研事情或担负专门技术事情的开端能力者在取得结业证书的同时,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

2.結業後換發畢業證書者;

第四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查,提着名单报教務處审核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划定由教務處卖力解释。

第四十七条 凭据本划定,教務處可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医学类五年制本科生和留学生重修、补考、留级、试读及延长学习时间的划定按《西安交通大学医学类五年制本科学生和留学生重修、补考、留级、试读及延长学习时间治理措施》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划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治理規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教務處

2006-3-20

附件列表:本新聞不包罗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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