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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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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虛假論文的處理規定
2013-04-27  點擊:[]

主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元)教育司(局),下属各高等学校

抄 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事情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执法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新闻单元

部内发送: 部领导,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元

學位論文作假行爲處理辦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治理,推进建设良勤学风,提高人才培養质量,严肃处置惩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元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结业论文(结业设计或其他结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泛起本措施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措施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罗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爲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结果的;

(四)僞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爲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历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增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法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泛起购置、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元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元可以依法取消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學位

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宣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爲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爲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特别,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元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元的教师和其他事情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元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条约。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元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品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条约。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泛起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卖力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元制度不健全、治理杂乱,多次泛起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核減其招生計劃;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治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元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须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视察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置惩罚决定前,应当见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平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小我私家,组织或者加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學位論文作假行爲違反有關执法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执法法規的規定追究执法責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依据本措施,制定、完善本单元的相关治理划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本新聞不包罗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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