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增强对PP电子社科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治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生长,凭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治理措施》及學校相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學校建设健全科研经费治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及项目卖力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治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學校分管財務、科研事情的校領導對科研經費的治理和使用負責。
(二)科技處是學校科研事情的主管部門,負責科研項目治理和条约治理,並配合財務處做好科研經費治理的有關事情。
(三)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治理和會計核算,並指導課題負責人凭据財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使用科研經費。
(四)項目負責人凭据財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使用科研經費,及時辦理科研項目結題及結賬手續,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正当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执法責任。
第三条 增强对科研经费的监视和检查,建设健全科研经费使用治理的监视约束机制。
(一)科技處應建设課題追蹤反饋制度,及時了解課題条约執行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
(二)財務處應嚴格經費使用審批手續,凭据財務制度規範核算,做到賬目清楚,核算准確,確保資金的宁静和合理使用。
(三)審計處應對科研經費治理和使用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加強對科研經費收支的審計監督,切實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
第四条 项目卖力人应严格凭据条约约定或者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审定的用途、规模和开支尺度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肩负经济与执法责任。项目卖力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则、预算和科研条约对科研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视(科技处、财政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实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治理措施的行为,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置惩罚。
第二章 经费治理
第五条 种种縱向科研经费,凡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划定的,应按有关划定执行,提取的科研治理费按學校80%、學院2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他科研经费按以下划定治理使用。
科研經費以實際到款(不含子課題或外協費)列支治理費、科研津貼。分配比例詳見下表:
類別
| 治理費%
| 電費
| 科研津貼%
|
學校
| 學院
| 學校
| 課題組
|
縱向
| 4
| 1
|
|
|
橫向
| 5
| 5
| 1
| 7
|
橫向课题中的外协费學校提取3%治理费,不计科研事情量。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主要指在项目研究历程中发生的与研究运动直接相关的用度,包罗资料费、数据收罗费、差旅费、聚会会议费、结果判定费、国际相助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特支费、印刷费、治理费及其他用度。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须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二)數據收罗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收罗、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爲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五)结果鑒定費:指在項目結題時對項目结果的政治和學術質量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
(六)国际相助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历程中发生的赴外洋及港澳台地域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用度。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相助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治理的有关划定。縱向PP电子社科科研项目发生国际相助与交流用度时,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相关治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七)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按其規定經審批後執行。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历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用度。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課題組成员及项目治理的相关人员。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历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加入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用度。
(十)特支费:指橫向PP电子社科科研项目在课题研究开发历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課題組成员以外的咨询费、中介费、接待费等用度。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
(十一)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结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二)治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爲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發生的費用。
(十三)其他用度: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审定。縱向PP电子社科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结果判定费及劳务费按上级部门相关划定和预算执行。橫向PP电子社科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结果判定费、劳务费及特支费控制在实际到款(不含外协费)的35%之内。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经费的使用要切合开展科研运动的实际需要。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开支种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划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小我私家牟取私利、损坏學校声誉或给學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执法责任。
第三章 结题治理
第八条 对于结题的PP电子社科科研项目,项目卖力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送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条约或治理措施划定的时间实时结题。项目卖力人应主动治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技处审定后交财政处治理。原则上项目卖力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治理结题手续。
第十条 确认结题的縱向PP电子社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凭据种种专项经费治理措施执行。无明确划定的,结余经费全部作为課題組科研生长基金。
确认结题的橫向PP电子社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结余不凌驾总经费的30%时,凭据30%为課題組科研生长基金,70%为課題組津贴奖励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凌驾总经费的30%时,30%及以下部门凭据上述比例分配,超出30%的部门全额作为課題組科研生长基金。
科研發展基金可用于補助儀器設備的購置、維護及運轉,其他研究發展項目的預研和啓動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财政处、科技处卖力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PP电子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治理暂行措施》(西交科〔200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