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8日校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治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生长,凭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和《西安交通大学条约治理暂行措施》等有关划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学校建设健全科研经费治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及项目卖力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治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學校分管財務、科研事情的校領導對科研經費的治理和使用負責。
(二)科技處是學校科研事情的主管部門,負責科研項目治理和条约治理,並配合財務處做好科研經費治理的有關事情。
(三)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治理和會計核算,並指導課題負責人凭据財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使用科研經費。
(四)項目負責人凭据財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使用科研經費,及時辦理科研項目結題及結賬手續,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正当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执法責任。
第三条 增强对科研经费的监视和检查,建设健全科研经费使用治理的监视约束机制。
(一)科技處應建设課題追蹤反饋制度,及時了解課題条约執行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
(二)財務處應嚴格經費使用審批手續,凭据財務制度規範核算,做到賬目清楚,核算准確,確保資金的宁静和合理使用。
(三)審計處應對科研經費治理和使用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加強對科研經費收支的審計監督,切實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
第四条 项目卖力人必须严格凭据条约划定的用途、规模和开支尺度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积极接受并配合条约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视。由于项目卖力人未尽到治理职责,在条约的订立、变换及履行历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肩负相应责任。
第二章 到款治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签订的、以西安交通大学科学技术结果为标的的、按条约约定由对方单元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以及国际科技相助中与境外单元间相助等取得的款项。
各類科研經費不論資金來源渠道均爲學校收入,必須全部納入財務處統一治理、集中核算。
第六条 科研条约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院(系)、各单元应按要求执行学校科研条约的签审制度。学校授权科技处代表学校签订科研条约。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治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卖力人凭据科研条约填写“横向科研来款计划单”,经科技处审批后,由财政处建户核算。
第八条 外协费是指在条约履行历程中,委托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完成指定事情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外協必須簽訂書面条约,按科研条约規定法式辦理。
第九条 凭据国家有关税收划定,所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一般需缴纳营业税、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基金和印花税。财政处按到款额的5.61%预扣,并出具预扣税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条约经科技厅和税务机关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财政处凭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申请治理营业税(5%)退税手续。其他横向科研经费(含未签订条约的科研经费)经科技处审定后直接扣缴税款。
第三章 分配治理
第十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提取的科研生长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科技地方需经费由学校预算统一部署。
第十一条 外协费学校计提3%治理费,不计科研事情量。
第十二条 凭据条约约定的单价在5000元以上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费,学校计提3%治理费,不计科研事情量。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以实际到款(不含外协费、按条约约定的单价5000元以上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费)列支治理费、水电费、科研津贴。分配比例详见下表:
(表格暫缺)
第四章 支出治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历程中,与研究开发运动直接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用度。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规模一般包罗:
(一)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革新,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质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质料、輔助质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罗學校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實驗室改裝費:是指直接爲科研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實驗室改裝所發生的費用。
(五)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六)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准凭据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爲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凭据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八)國際相助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事情的費用。國際相助與交流費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治理的有關規定。
(九)出书/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书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十)車輛維持費: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使用車輛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罗:汽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維修費、保險費、年檢費及養路費等。駕駛員培訓費、交通罰款、交通事故的賠款及因私用車的各項費用不得報銷。
(十一)勞務費: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二)特支費: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以外的如咨詢費、中介費、接待費等費用。特支費憑票據實報銷。
(十三)治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使用學校現有儀器設備及衡宇,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治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十四)其他費用:指與項目研究直接有關的其他支出。
勞務及特支費控制在實際到款(不含外協費、按条约約定的單價5000元以上歸對方所有的設備費)的35%之內。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经费的使用要切合开展科研运动的实际需要。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开支种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划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小我私家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增强科研经费转拨治理。项目卖力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卖力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元。
第十八条 增强对科研经费购置牢固资产的治理。除项目治理措施或项目条约另有划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牢固资产,均属于学校牢固资产。若课题有归对方所有的配套设备,应先按要求到科技处、重条处治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经费结题治理
第十九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卖力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送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条约划定的时间实时结题。项目卖力人应主动治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技处审定后交财政处治理。原则上项目卖力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治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结余不凌驾总经费的30%时,凭据30%为课题组科研生长基金,70%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凌驾总经费的30%时,30%及以下部门凭据上述比例分配,超出30%的部门全额作为课题组科研生长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科研生长基金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其他研究生长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增值税的横向科研经费凭据本措施执行。所发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财政处、科技处卖力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经校长办公聚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科研经费治理措施》(西交科〔2002〕22号)同时废止。